
2026年6月10日下午,关于“中国世界史学界首部《大宪章》专著”——《发明宪法:〈大宪章〉的历史与神话》一书的圆桌讨论在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举行。该书作者王栋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自硕士起就持续、深度关注《大宪章》。正如王栋在该书后记中谈到的那样,他“将本书视作硕士学位论文的完成版”。纵深地来看,自麦都思于1827年《东西史记和合》将《大宪章》和约翰之事引入中国近200年后,该书标志着国内对《大宪章》的认识与理解到达了一个新的高度。此次活动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主办的“人大青年史学工作坊”的第148期,由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宁雅主持,部分本硕博同学参加。

王栋研究员
在引言环节,王栋扼要地讲述了三个问题。第一,《大宪章》遗存的物质版本。2015年英国在世界各地展览《大宪章》正本,该展品并非我们传统意识的1215年版本,而是1217年的版本。对《大宪章》版本的误读普遍存在,其根源在于混淆了《大宪章》各个时期签发的不同版本。《大宪章》存在1215、1216、1217和1225年四个不同版本(version),1215年版本是约翰王时期颁行的,也是现代人所称的《大宪章》,后三个版本均在亨利三世时期颁行。1215年《大宪章》是一份特许状/宪章,又有正本和副本的区分,前者是正式合法的记录、加盖国玺,因此有法律效力,副本则无。据此标准,目前学界确定了1215年《大宪章》的四份正本手稿,分别为科顿第一份、科顿第二份、林肯版和索尔兹伯里版,一般缩写作Ci、Cii、L、S。这其中Ci版因1713年大火、后世复原不当而变成黑乎乎的一团,仅留下1733年约翰·派因的版画记录该手稿的原貌。Cii本底部有三条裂缝,被认为是约翰王为宣泄对男爵们的极度不满,用小刀或短剑所刺,实际是后世装订痕迹。威廉·斯塔布斯在编撰《英国宪章选辑与其他例证》时选取Cii作为底本,后广泛用于训练学生阅读史料,这影响了数代英国宪法史学者。传统上认为,1215《大宪章》被复制分发到35个郡,艾弗·罗兰兹在2009年提出,1215年《大宪章》仅发给了当时有主教在职的13个主教区,这与文秘署分配清单一致,且解释了仅有4份遗存的原因,为学界广泛接受。此外,关于《大宪章》的版本,王栋还介绍了作为1215年《大宪章》草案的《未知特许状》《男爵法案》,此后衍生修订的1216年、1217年、1225年和1295年《大宪章》;以及中世纪英王印玺、政府文件等知识。

2015年四份《大宪章》首次相聚

Cii《大宪章》
第二,《大宪章》的法律渊源,即其具体条款与罗马法、教会法、普通法的关系。在此,王栋引出了共同法的概念,即在罗马法复兴、教会法实践的时代,与英国普通法并行的罗马—教会法即共同法,也被称作“学者法”或“两法”(utrumqueius)。1999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赫姆霍尔兹提出,《大宪章》63章中至少有1、4、5、7等34章源于共同法。詹姆斯·霍尔特、约翰·哈德森和乔治·加内特等学者反对此种观点,指出《大宪章》部分章节和共同法的相似源于前者偶尔使用了罗马—教会法术语;尤其是《大宪章》第39章没有受到教会法影响,是男爵们的原创性诉求。这一争议背后是英美学界对“正当程序”起源的论争。
事实上《大宪章》的法律渊源颇为多元,第7、8、22、27章受到教会法的影响,同时第1、52、53、57和63章综合体现了教会神学、教会法的共同作用;第9、10、20章受罗马法影响,第20、38、41、52章使用了不少源于共同法的词汇;第2、18、24、32、35、38、54章则源于英格兰管理实践或习惯。关于最核心的第39章,王栋认为这源自于英格兰男爵与国王博弈的政治实践。在1215年1月至6月期间,男爵们制定的《未知特许状》第1章规定“约翰王授权,他本人不得未经审判逮捕人,不得为司法收取任何事物,不得为不公”。该章随后演变为6月10日《男爵法案》的第29、30章,以及6月15日《大宪章》的第39章。总体而言,1215年《大宪章》受到多种法律的影响,不仅继受并彰显了英格兰已有的习惯法,也丰富发展了英国普通法。
第三,《大宪章》与中古英格兰社会。首先是基督教与《大宪章》,即教会如何形塑英国宪制。中世纪欧洲是世俗君主的世界,也是基督教的世界,政教二元无可回避。时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深度参与了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和实施,并参与了后续的维护。简要说来,斯蒂芬·兰顿前期是中间人,没有协助男爵起草《大宪章》,在《男爵法案》获约翰王恩准后,兰顿才审慎参与《大宪章》制定。此外,兰顿还参与了后续1225年《大宪章》的修订、开创了以绝罚来确保《大宪章》实施的先例。其次是世俗贵族与《大宪章》。负责实施1215年《大宪章》并监督约翰王的25名反对派男爵,以缺席特许状的形式在场。作为国王直属封臣的男爵们所关心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均通过《大宪章》得到伸张和确认。最后是作为他者的女性与《大宪章》。相较于《大宪章》中的诸多男性,女性在其中没有姓名,她们以妻子、女儿、姐妹和寡妇的身份被提及。这些身份的背后,是她们作为土地和财产的继承者出现,开始被确认部分财产权。同时通过《大宪章》,她们不再受制于领主指派的强制婚姻、寡妇不会再被强迫嫁给指定的人等等。
综上,王栋呈现了新著《发明宪法》的三个侧面:《大宪章》的物质性、规范性以及社会性。

《发明宪法:〈大宪章〉的历史与神话》书封
圆桌讨论环节,与谈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康宁、北京大学朱文旭等学者分享了他们对《发明宪法》的看法。
作为一名法律史学者,康宁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引入了一个重要的观点:文字提供法律演化的机缘。文字记载的内容固定、能经得起时间流逝;而随着时间流逝,对文字新的理解与旧的理解持续融汇进文字之中,法律就会在这样一个悄然不变的过程中获得新的生命。王栋的著作系统地剖析和呈现了作为文字的《大宪章》,从它诞生之前至今,惊心动魄、充满张力和细节的历程。同时,回应传统法律史学者精于法律“内史”,但对其“外史”及其时代语境的剖析相对不足的问题,《发明宪法》展现了惊人的考据细节、建构了一所独属于王栋的“《大宪章》记忆之城”,这也是该书有望在学术史留名的坚实根基。“在汉语学界,很多人都能对《大宪章》说上两句,但都不甚清晰;这本著作出来后,那些混乱模糊的地方,开始变得清晰明了”。
朱文旭站在初入学界历史工作者的立场上,分享了自己的阅读体会。第一,真正的专注于硬核的科学问题。导论“《大宪章》研究二百年”充分表明,这是一个中外学界持续关注、争论的重要问题。王栋老师积十余年的光阴醉心其中,通过不断地考订、思索,围绕着《大宪章》建立了自己的学术声誉。这是令人肃然起敬的,也值得青年学者参照。第二,实现真正的跨学科研究。历史学科包罗万象,仅阅读史料“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利于长久发展。《发明宪法》真正地跨越和调和了世界史与法律史研究。第三,无论是学者、学生或史学爱好者,都能在该书中有所收获。关于《大宪章》诸多版本的一手文献,学术史以及专题讨论,值得从业者观摩学习。而其中穿插的诸多饶有兴致的真实历史事件,也会令读者收获智识上的愉悦。此外,他还分享了自己的一些困惑。其一,关于章节结构的问题。事实上,该书涉及内容十分丰富,关于《大宪章》的学术史、制定史、版本考订、律法渊源、历史人物,以及关于王国政治、群体权益等等,那么该书的节奏是什么?其二,《大宪章》的神话是什么?作者给出了起源神话、连续性神话两种,还有没有其他类型的神话或传奇。以及,作者总体上对《大宪章》神话持否定态度、且多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展开,那么关于这一问题的正面叙事如何建构的,可能也需要予以呈现,以及脱离学术场域之外的《大宪章》如何融入政治和历史实践。
主持人宁雅讲到,自己作为王栋的同门、舍友,见证了他的成长,“是王栋选择了研究《大宪章》,也是《大宪章》选择了具有复合背景的他,这是一场学术的双向奔赴”。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王大庆教授作了总结发言。他首先回忆了王栋在人大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的点滴往事,对他能够在毕业后“十年磨一剑”,写出这部厚重的学术专著表示祝贺和欣喜。接着,王大庆进一步提出两个重要议题。其一,历史是什么,历史能做什么。他指出,历史是我们认识今天与规划未来的重要途径,因为历史并未过去,未来已经到来,理解现代世界需要逻辑和历史的双重维度。其二,世界史研究的价值是什么。他指出,世界史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能够在与世界上从古至今的各个文明的交流和互鉴中更好地认识我们自己的传统,在发扬自身优势的同时,学习他人的优点和长处,服务于我们的现代化建设。

研讨会现场专业配资开户服务
王栋整体回应了上述评议,表示自己要加强对篇章结构的说明、对中文译著的补充、对多重神话的挖掘以及对学术普及的探索。以上只是活动的剪影,展开书卷,一定能发现《大宪章》的更广阔世界。

研讨会现场
恒正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